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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弥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9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