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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羊依芳与姜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依芳,姜情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31号原告:羊依芳,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情松,男,汉族,成年人,住重庆市荣昌县东益当地税局3单元6-1。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依芳与被告姜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依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情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羊依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依芳撤回对被告姜情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1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羊依芳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