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羊依芳与姜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依芳,姜情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31号原告:羊依芳,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情松,男,汉族,成年人,住重庆市荣昌县东益当地税局3单元6-1。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依芳与被告姜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依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情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羊依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依芳撤回对被告姜情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1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羊依芳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