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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曾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曾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邹淑媛。委托代理人刘冰心,女,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曾汉,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