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黄某某,女,现年29岁。被告余某某,男,现年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