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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益强、瞿杨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益强,瞿杨琴,林益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林益强。被执行人瞿杨琴。被执行人林益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益强、瞿杨琴、林益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林益强、瞿杨琴、林益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益强缴纳执行款2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瞿杨琴、林益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18.00元,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益强、瞿杨琴、林益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益强、瞿杨琴、林益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购物中心25-26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益秋名下,因另案已被本院拍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益秋名下房产已另案拍卖,林益强、瞿杨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益强、瞿杨琴、林益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