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27号原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灯全,经理。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李典镇兴丰路。法定代表人周文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亦未能按期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