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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杜松林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333号罪犯杜松林。200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扬江刑初字第05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松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4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杜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杜松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杜松林,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2分。2013年11月、2014年9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2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杜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松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