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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执行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礼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公司秦巴药材公司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邬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