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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冷某某非法私藏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5)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永利、检察员李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77年左右,被告人冷某某在任原某某县钢都人民公社武装部弹药专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大量发军用步枪子弹藏匿于自己家中。2014年9月24日9时20分许,大石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本市钢都管理区某某村被告人冷某某曾居住的房屋内查获了军用步枪子弹453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藏大量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77年左右,被告人冷某某在任原某某县钢都人民公社武装部弹药专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大量发军用步枪子弹藏匿于自己家中。2014年9月24日9时20分许,大石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本市钢都管理区某某村被告人冷某某曾居住的房屋内查获了军用步枪子弹453发。另查:被告人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民事原告人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子弹藏在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铁岭村我妹夫(范某某)的家中了,子弹是我在钢都人民公社上班的时候,当时我负责保管子弹,没打完的子弹都放我这了,有多少记不清了,能有500来发,大部分是56式手枪。1968年我去吉林通化当得兵,1974年复员回来,领导看我不错,就把我安排在大石桥市钢都人民公社武装部,让我负责训练民兵。大约在1977年、1978年左右具体年份日期我记不清了额,李某某部长让我管理民兵训练的枪支和弹药。我就一边带领民兵训练,一边管理弹药。因为有的时候下雨就不训练了,我就把子弹放在家中,过后我就忘记了,我妻子就帮我把子弹收起来了。当时我住宅钢都管理区某某村家中,这些子弹在我家中一放就是30多年。2012年我家动迁,我就搬到我妹夫位于铁岭村蔬菜批发市场附近的家中住,我就把我的东西全搬到我妹夫家,其中就有那500多发子弹,当时把子弹放在我妹夫家东边厢房的仓库里,装在一个铁盆里外面用编织袋套的。2014年我又搬家,东西都搬走就把子弹忘在了我妹夫家的老房子东边厢房仓库的角落了。前几天综合执法局去他家动迁,把子弹给翻出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2、证人胡某的证言:2014年9月24日9时左右,我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某某村范忠清家动迁。当时我将屋内的东西往外搬,我看到范某某家小房墙角有一个白色编织袋,用一个铁盒装着。我从屋内办出来后,发现编织袋内装了很多子弹,于是我报警了。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我家老房子位于大石桥市某某村03号,时一个三间的正方,东边有一个一间的厢房,三间的正房住人,东边的厢房一直当放东西的仓库。我是从2005年搬走的,出租过三次,前两次我记不清了,最后一次租给了我的大舅哥,从2011年开始出租给他的,一直到今年三月份。在厢房发现的子弹是我大舅哥冷某某的,2013年夏天,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去厢房收拾屋子,在房间内见到一个口袋,我打开一看发现是一脸盆子弹,我就问我大舅哥“你存这个干什么”。他说“放在哪卖铜”。就这样我知道子弹是他的。我以前住这个房子的时候没有子弹。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24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我从村委会下班,遇见冷某某,他跟我说“完了,完了”,我就问他什么事情,他说“几年前,他在范家租房子时没在房里存放了几颗子弹,是他在村里当民兵连长训练时,没用完拿回去的,今天动迁,被工作人员发现了”。当时我听冷某某说留了几颗子弹,具体多少,他没说,我合计几颗子弹算什么事情,我便让他先回家等着,如果公安机关找来,我替他作证,之后,冷某某就回家了。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冷某某租住过藏子弹的房子,冷某某曾说过要卖点铜,应该就是这些藏匿子弹。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查获的子弹是冷某某私藏的事实。7、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人民武装部证明,证明:被告人冷某某从1974年至1980年从部队复员后,负责某某村民兵打靶训练等事宜。8、大石桥市公安局钢都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冷某某投案自首说明。9、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453发疑似子弹中291发为国产1956年式7.62MM步枪弹,11发为国产1953年式7.62MM步枪弹,48发为老式6.SMM步枪弹。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冷某某非法私藏弹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藏大量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以非法私藏弹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国泰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雨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