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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鄢陵县赐福砼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鄢陵县赐福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鄢陵县赐福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红堂,该公司总经理。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鄢陵县赐福砼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鄢陵县赐福砼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