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松,教师。被告:史某甲,农民。原告彭某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明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松、被告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诉称:其和史某甲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史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在女儿出生以后,史某甲开始沉迷于打牌赌钱,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要求和史某甲离婚;婚生女史某乙由彭某带领抚养,史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案的诉讼费用由史某甲承担。史某甲辩称:彭某诉称的恋爱、结婚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女史某乙由史某甲带领抚养,抚养费自理,保障彭某对子女的探望权。彭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1、彭某的身份证1份。证明彭某的身份情况。史某甲对此无异议。2、结婚证1份。证明彭某和史某甲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史某甲对此无异议。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彭某与史某甲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4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史某甲对此无异议。史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彭某提交的证据1、2、3,史某甲对此均无异议,该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与本案的事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彭某和史某甲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彭某和史某甲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史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彭某在一起生活,双方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自女儿史某乙出生以后,彭某和史某甲开始因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彭某以史某甲不尽家庭义务,嗜赌成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未见夫妻感情好转,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为此,彭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和史某甲离婚;婚生女史某乙由彭某带领抚养,史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史某甲承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彭某和史某甲由于性格��合,婚后夫妻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疏远,开始分居生活。彭某曾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继续与史某甲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案在审理中,史某甲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彭某要求与史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史某乙尚处年幼,且长期跟随母亲彭某在一起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彭某要求带领抚养婚生女史某乙,史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史某甲在辩称中要求带领抚养婚生女史某乙的意见,因史某甲长期在外打工,不便于带领抚养子女,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和被告史某甲离婚;二、原告彭某和被告史某甲的婚生女史某乙由原告彭某带领抚养,被告史某甲自2015年2月份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各给付一次,直至婚生女史某乙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