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魏民虎与李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民虎,李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魏民虎,又名魏希志。被告李顺华。原告魏民虎与被告李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山燕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网上了解到被告所办福美家居,经与被告李顺华联系,从2014年11月1日到被告处打工,并应原告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多种理由不支付原告工资,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5740,违约金500元,因讨要工资所花路费、住宿费等费用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网上了解到被告所办福美家居,经与被告李顺华联系,从2014年11月1日到被告处打工,并应原告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5740元,有被告李顺华于2014年12月16日所打欠条“魏木工11月份工资合计肆千伍佰肆拾元正(4540.)本月26号付清”、2015年1月15日所打欠条“魏希志12月工资合计壹仟贰佰元正(1200.)元月20号付”及2015年2月4日承诺书“本人承诺在2015年2月15日支付魏希志工资伍仟七佰元正(5700.)”为证,但以多种理由不支付原告。原告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被告虽曾多次承诺其愿支付劳务费,但均未按其承诺履行。原告无奈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5740元,违约金500元,因讨要劳务费所花路费、住宿费等费用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理应积极支��原告劳务费,故意拖欠显属不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并无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请求的因讨要劳务费所花费用,也未提供相应票据,故对原告要求违约金和因讨要劳务费所花费用的两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顺华立即给付原告魏民虎劳务费5740元。二、驳回原告魏民虎请求判令违约金5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魏民虎因讨劳务费所花6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