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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吕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吕连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刘海军,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吕连生,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吕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38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