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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与蔡××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times,蔡×&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蔡××,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在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华信用社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在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华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