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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宪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