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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香花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00号罪犯周香花,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涡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香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七千元。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亳刑终字第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周香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周香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香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香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香花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