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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富贵与被上诉人王国轩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贵,王国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贵,男,生于1952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新庄洼村坡底下社**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轩,男,生于1957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新庄洼村坡底下社**号。上诉人李富贵与被上诉人王国轩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富贵、被上诉人王国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引军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