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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3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266号原告张××,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被告郭××,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