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3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266号原告张××,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被告郭××,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