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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郑玉南申请执行刘勇、罗世宾、罗世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6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裁定)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南,刘勇,罗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南,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刘勇,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罗世容,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郑玉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刘勇、罗世容偿还借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5)隆昌执字第4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勇、罗世容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勇、罗世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勇存在银行的存款302000.00元;二、解除被执行人刘勇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金源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