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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秋芬、叶奇慧与叶奇慧、嵊州市宝仕莱制衣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芬,叶奇慧,嵊州市宝仕莱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马秋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洁。被告:叶奇慧。被告:嵊州市宝仕莱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责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芬与被告叶奇慧、嵊州市宝仕莱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马秋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