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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程与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程,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85-1号原告:彭程,城镇居民。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鸣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程与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程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县青岛路与长江路交叉处的曹县夜街第2、3、4、5、17号门面房予以查封。为此,原告提供其所有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二期三区10号楼西4单元1-2层西户的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县青岛路与长江路交叉处的曹县夜街第2、3、4、5、17号门面房。二、查封原告彭程所有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二期三区10号楼西4单元1-2层西户的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传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