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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铁柱与张杰、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柱,张杰,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87-1号原告:赵铁柱,城镇居民。被告:张杰,职工。被告:徐建国,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柱诉被告张杰、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杰、徐建国的银行存款各3.5万元。为此,原告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杰、徐建国的银行存款各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传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