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33-1号原告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河池镇新村。法定代表人:付发明。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2-06、2-08号。法定代表人:雷雁。原告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青诉前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原告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及查封了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4月9日,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是为本案。现原告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下列财产对上述担保财产进行置换:1、担保人付发明名下位于河池市乾霄路125号房;2、担保人河池市河池新村选矿厂名下车牌号为桂M×××××、桂M×××××共两辆汽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付发明名下位于河池市乾霄路125号房。2、查封担保人河池市河池新村选矿厂名下车牌号为桂M×××××汽车。3、查封担保人河池市河池新村选矿厂名下车牌号为桂M×××××汽车。4、解除对原告河池市四方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池信用社20×××6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