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莫彩凤、傅仁康等与陈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彩凤,傅仁康,傅爱香,陈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莫彩凤。原告傅仁康。原告傅爱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涂山花园1幢108室。负责人刘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彩凤、傅仁康、傅爱香与被告陈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彩凤、傅仁康、傅爱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彩凤、傅仁康、傅爱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