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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岫岩、逯见涛(均系一般代理),均系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XX(一般代理),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