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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寿柱、李云梅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寿柱,李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20-2号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曰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席琳,系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凯,系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被执行人李寿柱,男,1975年4月3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李云梅,女,1977年11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寿柱、李云梅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