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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金宋、陈瑞玉等与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宋,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宋,女,193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玉,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钦,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钦妹,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遵雄,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钦,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遵惠,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钦,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容艮、吴永锋,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法定代表人林炳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忠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法定代表人陈遵凤,村主任。上诉人林金宋、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林金宋与陈贵顺(注:于1996年12月26日病故)共生育八个子女,即本案原告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与死者陈遵恩。死者陈遵恩系于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1983年10月15日病故。2007年1月5日,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2007(年)]第2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集体土地1.8506公顷,征收土地位置为:东至音西镇旱地;西至:岑兜村林地;南至岑兜村林地;北至:音西镇林地,并公示了相关补偿标准等。2007年8月1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迁墓公告,要求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到当地村委会办理有关登记搬迁手续,逾期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墓处理,由政府统一组织搬迁。2013年8月7日,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相关内容载明:陈遵恩于1983年病故,葬于我村所有的山地俗称“桂苍山”,经向上一届干部调查了解,2010年前后,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征得该山地,由于该山地确有陈遵恩一台坟墓在内,家属在2011年发现该坟墓不知去向,至今尚未找到。原审法院认为,八原告主张死者陈遵恩于1983年安葬在人民政府所征收的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集体土地1.8506公顷中,但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迁墓公告中可以看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要求在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到当地村委会办理有关登记搬迁手续,逾期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墓处理,由政府统一组织搬迁。为此,两被告既不是上述土地征收者,也不是负责坟墓搬迁者。现八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金宋、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林金宋、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金宋、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讼争土地的建设施工事宜,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二、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迁墓公告未经依法公告送达尚未生效,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公告已公告送达。三、即使该迁墓公告规定的“由政府统一组织搬迁”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公告所作出规定的搬迁主体并不等于真正实施主体,公告规定与实际实施情况会存在不一致情形。四、即使迁墓公告规定的“逾期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墓处理。”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等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可以毁坏骸骨。五、本案是民事纠纷,一审应重点审查被上诉人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民事行为。另外,本案是人格权纠纷而不是名誉权纠纷。六、如果一审认为侵权行为人是政府,那么也应行使释明权,告知上诉人遗漏被告,上诉人有权决定是否追加同案被告。因此,一审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七、一审认定上诉人在2011年发现死者陈遵恩坟墓不知去向,该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共同负担。被上诉人福清市三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没有新证据提交。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原审法院的认证及二审的审理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迁墓公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福清市人民政府所征收的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集体土地1.8506公顷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到当地村委会办理有关登记搬迁手续,逾期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墓处理,由政府统一组织搬迁。本案两被上诉人既不是上述土地征收者,也不是负责坟墓搬迁者。故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本案一审也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林金宋、陈瑞玉、陈松钦、陈松钦妹、陈遵雄、陈雪钦、陈遵惠、陈良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符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灵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