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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冀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凯,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1510-2号申请执行人冀凯,幼师。被执行人杨志,个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在你行的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的存款(账号62×××32)20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