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茂亮与陈万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万强,陈红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陈茂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陈茂亮,男,1946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陈万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第三人陈红艳,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陈茂亮诉陈万强、陈红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亮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茂亮负担,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贺舒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