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蒲定花、熊豪、范福兰、熊继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蒲定花,熊豪,范福兰,熊继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行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显辉,男,1980年出生,汉族,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蒲定花,女,1988年出生,汉族。被告熊豪,男,1986年,汉族。被告范福兰,女,1965年出生,汉族。被告熊继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原告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蒲定花、熊豪、范福兰、熊继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4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