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与桑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桑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3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翠苑小区楼下。负责人:叶莹,行长。被告: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与被告桑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