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阜与穆守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66号原告张阜被告穆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阜与被告穆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阜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穆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阜撤回对穆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阜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茗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