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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徐岩峰、孙殿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徐岩峰,孙殿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岩峰,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孙殿奇,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农民。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利信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徐岩峰、孙殿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信资金互助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敏及被告孙殿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岩峰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徐岩峰签订了一份《社员保证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徐岩峰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13.320‰,借款时间为2012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7日。如逾期归还,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被告孙殿奇系被告徐岩峰的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二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6090.56元,共计:36090.56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利信资金互助社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14438.8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徐岩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孙殿奇答辩称,被告徐岩峰在原告处贷款的事实及数额并由我担保的事实存在,年前我和原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明去辽宁本溪找到了被告徐岩峰,他当时也答应偿还这笔欠款,我会继续找他,让他尽快偿还,我这几天打电话没打通,开完庭我也会继续找他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岩峰于2012年1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及被告孙殿奇为被告徐岩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存在。原告利信资金互助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社员贷款申请书、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社员贷款发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徐岩峰从原告处借款本金是200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2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7日,约定月利率13.32‰及被告孙殿奇自愿为被告徐岩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事实;证据三、被告徐岩峰、孙殿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因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及申请,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被告徐岩峰于2012年1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截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徐岩峰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4438.88元,本息合计34438.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徐岩峰负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孙殿奇为被告徐岩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被告孙殿奇应对被告徐岩峰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徐岩峰从原告利信资金互助社借款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孙殿奇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4438.8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本息合计:34438.88元;二、被告孙殿奇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2.00元,退回原告32.00元,另670.00元及公告费680.00元,合计135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