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堂伟抢劫、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堂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99号罪犯郭堂伟,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罪犯郭堂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曲中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堂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堂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堂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堂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