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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郓城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虹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查封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