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衍林与刘付志玉等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衍林,刘付志玉,刘付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周衍林,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化州市合江镇塘口村委会茅坡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53********。委托代理人周亮瑞,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民主路**号。委托代理人梁柱云,广东易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付志玉,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化州市合江镇塘口村委会石头田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被执行人刘付志有,男,汉族,34岁,住化州市合江镇塘口村委会石头田村**号。申请执行人周衍林与被执行人刘付志玉、刘付志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付志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评残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4435.07元给申请执行人周衍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付志玉采取了强制措施,查询银行扣划了9000元,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付志玉采取了强制措施,查询银行扣划了9000元,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