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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842号原告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LEISURESHOESSAR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F-75001圣安娜马尔什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达恩·安扎拉,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周利,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晔萍,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少文。原告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794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61697号“RIVIERASLEISURESHO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休闲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