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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立春与陈怡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春,陈怡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怡州,柳州市竹下听语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赵立春申请执行陈怡州关于劳务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怡州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