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钟宁生与李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宁生,李世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钟宁生,男,194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李世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宁生与被告李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宁生于2015年4月30日以将与李世美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宁生以将与李世美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宁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钟宁生负担。审判员 兰  利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霖昌(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