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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西安灵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灵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西安灵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二期B座20楼22006室。法定代表人:汪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维佳,该公司区域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键,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西安灵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李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在淘宝网开设有名为“甲丽净全国连锁”的淘宝网店,该网店及其销售的产品显著位置均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前述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原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案被告所在地在两江新区,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赵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