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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吕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67号原告(反诉被告):吕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韩莹,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杨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宏,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德英,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反诉被告)吕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金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智宇(主审)及人民陪审员姜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吕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吕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被告)吕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吕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83元,减半收取759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