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戴某乙、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93号原告戴某甲。委托代理人卢健政,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乙。被告戴某丙。原告戴某甲与被告戴某乙、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健政、被告戴某乙、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甲诉称:原告生有一子一女,均已成人立户,家庭条件都很好。原告与妻子于2012年离异,现原告孤身一人无人照顾。原告还患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阻塞性呼吸睡眠咽喉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只好雇一保姆照顾起居。原告的收入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某乙、戴某丙辩称:不同意支付每月共计6000元的赡养费,原告是为了娶老婆才要钱,没有6000元,女人就不跟原告结婚。原告所述生活困难完全是无稽之谈。原告每月收入约6000元,住房90㎡,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无贷无债,生活优越舒适。身体非常健康,每天早晨跳舞,经常外出旅游。原告所说的高血压、糖尿病是老年人常见的富贵病,所谓睡眠综合症,就是打呼噜,即使服药,也有医保。被告戴某乙、戴某丙无工作收入,靠房租维持生活,孩子尚在外求学,还需还房贷,生活压力大。原告的钱都花在女人身上,做子女的不需要为此买单。作为子女,如果将来原告无自理能力,被告愿意承担赡养责任。经审理查明:戴某甲与前妻共生育两名子女戴某乙、戴某丙,两人均已成家。戴某甲目前居住在由戴某丙提供的九十多平米的房子里,其每月领取1600元养老金,另经法院调解,其前妻顾健每月向其支付4000元并已实际履行。戴某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阻塞性呼吸睡眠咽喉综合症,其已参加医保。目前,戴某甲雇一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其有与该保姆结婚的意愿。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体检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2013)吴江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调解书、顾健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照片、保姆介绍所雇佣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戴某乙、戴某丙均无业,俩人目前依靠出租商铺等收取租金生活。上述事实,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老有所依,安度晚年。现原告戴某甲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表明对被赡养人支付赡养费,应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限。现原告戴某甲虽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目前每月收入约5600元,远超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目前尚不具备需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必要。原告陈述获得每月6000元赡养费,保姆就愿意与其结婚,照顾其到老,对于老年人再婚成家,子女没有经济上的给付义务,此非赡养费覆盖的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生活条件较好,原告养了被告这么多年,被告应当予以补偿,亦非确定赡养费金额的理由。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各承担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未提供相应有此合理必要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