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