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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菊华与王敏生、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华,王敏生,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菊华。被执行人王敏生。被执行人罗海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华与被执行人王敏生、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工商、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4893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