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那玉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781元,减半收取7390.50元,由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