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立君与刘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孙立君,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免渡河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刘世臣,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免渡河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君与被告刘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君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君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君负担。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