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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重庆市巴南区广聚包装厂负责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开发区化龙市场的仓库内与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何某、廖某、刘某等人打牌玩耍过程中,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何某、廖某等人吸食,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余某身上搜出净重4.94克的冰毒一袋、净重1.89克的麻古20颗、吸毒用冰壶2个和锡箔纸等。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搜出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买。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查获的冰毒、麻古、冰壶、锡箔纸照片等物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何某、廖某、刘某、杨某丙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清点称量、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4.94克的冰毒、净重1.89克的麻古、冰壶2个和锡箔纸,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