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侣明与许广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吴xx,女。被告许xx,男。原告吴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结束相识,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因相识时间不长,彼此了解不深,贪图一时之兴,原告便瞒着家人偷偷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家人也只能无奈接受。在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还算勉强过得去,但自2015年开始,被告的性情大变,被告经常生活为了生活上的小事大吵大闹,且对原告大打出手。直到,告有恐惧的心理,见到被告都怕,也就将此事告知被告家人,被告家人叫原告认真思考这段婚姻是否需要继续走下去。经过这段时间思考,原告认为自己已没有勇气也不敢再和被告共同生活,对其除了恐惧还是恐惧,心理已有阴影。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xx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自由恋爱相识,原、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原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称因被告长期对其殴打而使其心理造成阴影,因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虽然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导致时有争吵,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双方能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家庭利益出发,加强信任,互相理解,夫妻是能和好如初,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吴xx诉被告许xx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彩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