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军与被告钱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军,钱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张福军,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钱加红,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现外出务工。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张福军与被告钱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钱加红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