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军与被告钱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军,钱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张福军,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钱加红,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现外出务工。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张福军与被告钱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钱加红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