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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5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念录与北京一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录,北京一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5426号原告张念录,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其勋,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北京市1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被告北京一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段永华,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念录与被告北京一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念录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念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念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念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